來源:高頓網校 發布時間:2015-10-28 13:17 責編:admin

  【考點七】期貨交易所法律責任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
 
  十九條處罰:
 
  (一)未經批準變更名稱或者注冊資本;
 
  (二)未經批準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交易場所;
 
  (三)違反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規定;
 
  (四)不按照規定對會員進行檢查;
 
  (五)未建立或者未執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保證金管理制度;
 
  (六)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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