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六】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交割倉庫等市場相關參與者的期貨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交割倉庫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期貨交易記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七)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要求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期貨公司予以改進或者更換。
  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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