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知識產權商業化迅猛發展,知識經濟和技術創新在我國的經濟增長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知識產權交易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卻并未引起包括知識產權所有人在內的交易各方的足夠重視。實際上,了解相關的稅收制度對于交易各方都十分重要。這有助于提高知識產權交易的效率,做出更好的稅收規劃。本文旨在梳理知識產權在轉讓與許可過程中所涉及的稅務問題,探討企業如何在知識產權交易過程中做好稅收規劃。
一、知識產權交易涉及的主要稅種
在中國范圍內的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等交易所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稅以及印花稅。
(一)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使用的收入作為無形財產轉讓與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居民企業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稅率為20%.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其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減按10%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如果根據中國與非居民企業所在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有更多的稅收優惠,則該企業按照這一更低的稅率納稅。
(二)增值稅。如今,我國正在進行“營轉增”的改革,知識產權交易已全部納入增值稅的范疇。大部分的知識產權轉讓與許可使用收入應按照6%繳納增值稅。
(三)城建稅與教育附加費。一般納稅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根據上繳的營業稅、增值稅等計算提取。稅率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規定予以確定。
(四)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所有在中國簽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都應在中國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9條的規定,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即適用萬分之三的稅率;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即適用萬分之五的稅率。
二、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概述
為了鼓勵創新,發展知識經濟,我國在知識產權交易方面給予相關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申報企業,必須在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圍內獨占許可權利(高新技術企業的有效期應在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期內),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
(二)技術轉讓所得減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4款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的相關規定,滿足以下條件可享受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還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對于與技術轉讓相關的服務收入是否納入應稅收入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應同時符合以下兩項條件:*9,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第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同收取價款。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對上述條款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四技收入”增值稅減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以下簡稱“四技收入”),免征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和商譽的收入。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服務/軟件服務可申請免征增值稅;企業的對境外提供的研發服務按照零稅率征收。
三、知識產權交易中的常見稅務問題
(一)知識產權創造方式的選擇。導致稅務待遇差異
1.自主開發、合作開發、委托開發涉及的稅務差別較大。
知識產權如為委托開發,則受托方不能就開發投入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費用加計50%稅前扣除)、而委托方通常可依據受托方給出的研發費用清單進行加計扣除。
2.而委托開發與技術轉讓存在相似性,但其稅務待遇也是不一致的,技術轉讓還存在更為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稅減免(500萬以下免除、500萬以上減半為12.5%)。
(二)交易協議與轉讓定價相關問題。對于知識產權交易協議的簽訂,合同雙方應注意合同中的納稅義務條款,建議在合同中對于哪一方負有納稅義務、合同價款中是否包含稅款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
對于轉讓價格的確定,建議合同當事人事先請第三方評估機構介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關于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即使在關聯企業的知識產權交易當中,轉讓價格不合理反而有可能引起稅務機關的注意,被稅務機關懷疑為轉移利潤。
對于專利特許涉及的特許權使用費而言,應注意特許權使用費和服務費之間的區別,兩者所涉及的稅種有所不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除與技術服務收入同樣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以外,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尤其是涉及非居民企業時,企業的專利許可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該征收預提所得稅,而技術服務屬于勞務范疇,如果勞務發生地不在我國境內則無需在我國境內繳納增值稅。實踐中存在很多與技術許可和轉讓相關的技術服務,我國現行法律政策對二者如何區分有一定的規定,但總的來說操作性仍然存在較大的改進空間。
(三)稅收激勵與稅收最小化沖突的解決。在一些關聯企業的知識產權交易中可能存在著中方子公司為勞動附加值較低的生產者,外方母公司主要將其低端業務交給中方子公司完成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減輕子公司的稅收負擔,外方母公司給予子公司較低的費用以減少其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額度,這在一定意義上是合理的。然而,這種做法使得中方企業很難達到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從而無法享受前文提到的15%的優惠稅率。這就產生了稅收激勵與稅收最小化的沖突。實際上,關聯企業可以在成本分攤協議中進行調整,提高技術投入在子公司成本中的比重。雙方也應該對相關問題提前進行考量,找到*3點,獲得總體上稅收地位的*3化。
四、知識產權交易中的涉稅規劃
在科學技術是*9生產力的新工業時代,知識產權已經不再停留在“知識”的層面,而是更多的體現在“產權”的意義。為擁有者和使用者帶來經濟利益,才是人們所切實關注的焦點。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2013年全國專利實力狀況報告》,僅北京市2013年專利許可合同一項的備案數量,就達477件,涉及金額21532.36萬元。
涉及資金流動和產權移轉之處,便涉及稅收的影子。巨大產值所涉及的巨大金額的稅基,帶來了較大的稅務負擔,也給了稅務規劃以足夠的空間。在妥善對知識產權交易形態進行設計,提前安排交易方式和流程的情況下,稅收負擔與簡單的直接交易發生了巨大的反差。
現實當中,由于企業更加關注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技術指標,其中涉及資金的稅務問題往往沒能入決策者的“法眼”,影響了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而作為其中涉及的個人,則往往受制于企業制定的交易規則,而欠缺進行稅務規劃的機會。實際上,只要交易雙方正確樹立知識產權交易應當進行妥善稅務處理,積極適用相關優惠政策的觀念,將能節省大筆額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