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會計是玄武區一家投資理財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公司剛剛成立不久,主要進行多個金融產品的買賣和轉讓業務。近日,胡會計來到地稅局辦稅大廳,焦急地找到辦稅人員提出了一連串的疑問。“我們公司上個月有一筆股票轉讓和一筆債券轉讓,我現在報營業稅需要分別申報還是匯總申報?”“上個月的兩筆業務,一個盈利一個虧損,股票轉讓收益10萬元,債券轉讓虧損12萬元,申報時的營業額如何確定?”
對于胡會計的疑問,稅務人員給予了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3號)的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不再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統一歸為“金融商品”,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上述政策解釋,胡會計當月可以將股票轉讓和債券轉讓兩項業務合并為金融商品進行申報,盈虧相抵后的申報營業額為10萬元+(-12)萬元=-2萬元,因此當期稅額為0。同時,稅務人員也提醒納稅人,本月的盈虧相抵后出現負差,可以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是在年末仍然出現負差,該項負差值是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