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如何確定其營業稅的納稅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2令)第十一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為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