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資產及項目交接
*9條新開業酒店由總公司將其有關會計賬務事項,編制移交清單,各酒店應根據所接收資產逐一登記,實行建賬管理。
第二條按酒店管理制度,進行資產、用品等的購、領、耗、存、盤點管理。
第三條酒店開業前由運營部協助酒店制作開業用品預算,經總公司分管副總審核后,安排統一訂制。
第四條總公司統一訂制的開業用品,由各酒店驗收,并列入酒店庫存商品管理,貨款由各酒店在自有流動資金(或開業備用金)中支付。
第五條籌建期間的工程款項由總公司代為支付,待工程完工后,統一結轉給酒店,原件一般保留在總公司,酒店可從總公司索取蓋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的復印件。
第六條工程決算后,由各酒店分別記入"固定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科目,所需工程資金由代墊或從銀行借款,酒店分期歸還總公司(或銀行),工程尾款由總公司統一支付。
第二章營業收入
第七條經審核后的賬單方可入賬
每天的營業收入必須解入銀行(應按每天的金額分別填寫解款單,不要湊整數),月末同樣以銀行解款形式入賬,可做未達賬(即“企業銀行賬面已到,銀行則未到”)
按公司統一規定編制營業日報表,十天為一小計,月為總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當天收到,并已解入銀行的現金)
應收賬款——散客待結賬(客人當天消費但未結賬的金額)
應收賬款——信用卡未達(客人已消費并簽字,但銀行尚未結算入賬的信用卡金額)
營業費用——客用品(用"紅字"反映客人賠償的金額)
貸:營業收入——客房收入(房金收入)
營業收入——商品收入(商品收入)
營業收入——餐費收入(餐飲收入)
營業收入——其他收入(商務、房租收入、金卡收入等)
其他應付款-代收客人話費其他應付款-代收客人洗衣費預收賬款-預收客人押金(向客人預收的客房押金,負數則用紅字表示)
第八條所有收入必須作明細統計,如金卡收入,代幣券收入等(可以電子表格形式統計)
第三章存貨
第九條酒店按實際情況存貨分為以下幾類客房部:物料消耗-客用品物料消耗-棉織品物料消耗-清潔用品物料消耗-印刷品;餐飲部:原材料飲料;賣品部:庫存商品
第十條其中每筆業務手續必須齊全,后附入庫單,必須有驗收人簽字。出庫同樣附出庫單,有領用人簽字(如:客房客用品消耗,必須有客房人員清掃單,后附簽名)
第十一條分錄如下:
購進入庫時(憑證后必須有入庫單)
借:庫存商品(為小賣部)
物料消耗——客用品
物料消耗——棉織品
物料消耗——清潔用品
物料消耗——其他
原材料
飲料
貸:現金(夠零星菜款時)
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必須注明供應商)
每月出庫時(可按旬或在月末填列,后附出庫單及月收發存報表及盤點表,及時注明盤盈虧說明,并做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餐飲
主營業務成本——賣品
營業費用——客用品
營業費用——印刷及文具
營業費用-維修費
貸:庫存商品(賣品部)
原材料(餐飲)
飲料(餐飲)
物料消耗
內部用餐或使用時
借:其他應收款——公司等
營業費用——工作餐
營業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主營業務成本(借方用紅字表示)
第四章債權債務
第十二條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只用于記錄應收及預收客賬,其中:包括不能入PMS系統的團隊應收及預收款(財務后臺操作),未達的信用卡金額
第十三條其他應付款:用于核算與客賬無關的其他應付款項,與總公司的往來賬,統一通過本科目核算(如:應收公司款,及公司代墊的款項)
借:長期待攤費用(安裝、裝修、配套工程等,可設明細賬管理)
固定資產(按類別設置明細)
待攤費用(按類別設置明細)
貸:其他應付款
第十四條應付賬款:核算營業過程中,與供應商之間的往來款項(如購客用品、原材料等)
第十五條其他應付款:除應付賬款外的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六條每天必須核對應收及預收客賬(即PMS統計報表同財務日報表的吻合性),每月必須核對往來賬,與公司及其他店的往來賬必須月月結清。
第五章費用、稅金
第十七條為了準確核算各酒店當月(年)的有經營情況,可通過"預提費用"科目進行核算,包括:水、電、煤氣、蒸汽、電話費、銷售傭金、棉織品、大修理等。
第十八條月末將當月預提費用明細表(月末一并填列并做分錄),酒店暫不設"管理費用"賬戶,相關費用通過"營業費用"科目核算。
第十九條借:營業費用——水費
營業費用——電費
營業費用——煤氣費
營業費用——蒸汽費
營業費用——電話費
營業費用——銷售傭金
貸:預提費用(按明細設置分別填列)
第二十條每月預提的費用必須有依據,可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月度抄表數等,計算出當月應承擔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每月預提費用的憑證盡量做在一張憑證上,以免漏提、多提及遺忘。
第二十二條酒店員工工資標準及工資總額,由酒店提出初步方案,報總公司審批,店長及財務主管的工資標準,由總公司決定,經過批準工資的發放,由酒店計入營運成本。
第二十三條養老金等"四金"由酒店統一繳納。
第二十四條工資管理實行預提制,即月末必須計提當月實際應發放工資,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營業費用——工資
貸:應付工資——工資(實際發放數)
借:營業費用——工資
貸:其他應交款——養老金(個人)
其他應交款——醫保(個人)
其他應交款——失業保險(個人)
其他應交款——公積金(個人)
應交稅金——個調稅(個人)
營業費用——缺勤沖回(借方以紅字表示)
支付時:
借:應付工資——工資
貸:銀行存款
現金
借:其他應交款——養老金
其他應交款——失業金其他應交款——醫保其他應交款——公積金
應交稅金——個調稅
貸:銀行存款
第二十五條每月必須計提當月應繳營業稅及其他稅金,分錄如下:
計提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營業稅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城建稅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河道管理費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應交稅金——城建稅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其他應交款——河道管理費
支付時
借:應交稅金
其他應交款
貸:銀行存款
第二十六條上述項目,根據各地區實際需要設定,稅率根據當地執行比率計提。
第二十七條新開業酒店應及時爭取本地政府部門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待攤費用”科目,年底保留余額,裝璜及開辦費一般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管理,分攤期為5年。
分錄如下
支付時
借:待攤費用
長期待攤費用
貸:銀行存款
應付賬款
其他應付款
攤銷時
借:營業費用(按明細科目設置填列)
貸:長期待攤費用
待攤費用
第六章固定資產、折舊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般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執行,若與稅務法規有差異的,按稅務規定的最低年限為準。
第三十條固定資產必須建賬管理,每年至少盤點一次,要求保管、使用人每年至少確認一次,發生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及時做出調整。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以原始金額入賬,每月提取的折舊,通過“累計折舊”科目核算。
分錄如下:
支付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計提折舊時
借:營業費用
貸:累計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