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稅務機關在對轄區內某公司進行風險應對時發現,該企業2014年3月份與客戶簽訂了一個項目,合同金額為300萬元,并按照合同金額繳納了印花稅。但后來雙方對設計的圖紙進行了重大修改,實際工程結算金額只有250萬元。在4月份又簽訂了一個項目的合同,在申報印花稅時,以上一個項目多繳印花稅為由,沖減了合同金額50萬元。
稅法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該企業3月份簽訂的300萬元的合同應按全額繳納印花稅,未履行的50萬元不得沖減其他項目合同金額。因此,稅務機關對該企業作出了補征印花稅、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