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賬戶應辦理下列手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確因業務需要,要求在境外銀行開立賬戶者,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立。
2、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在境外開立賬戶:
(1)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開立賬戶,將收入集整后匯回境內;
(2)企業在境外有經常性零星支出,該類賬戶的收入應由企業自國內匯出;
(3)由于業務上的特殊需要必須在境外開戶。
3、企業在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境外開戶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1)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授權人簽署并加蓋企業公章的開立賬戶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開戶理由、幣別、金融、用途收支范圍、使用期限、擬開戶銀行及所在地等內容。
(2)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按規定繳足資本的驗資證明;
(3)企業在境外設有代表機構和常駐人員的,須另附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4)企業對境外賬戶使用的管理辦法。
4、企業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在境外開立賬戶,并應在其外匯收支主要發生的國家或地區開立。該地區如有中資銀行的,應首先選擇中資銀行,如屬特殊需要,也可選擇資信較好的外資銀行。
5、企業在境外開戶應在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后的1個月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已開戶的書面證明。凡未提交書面證明者,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戶的文件自動失效。
6、企業境外賬戶使用期屆滿30天內,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注銷境外賬戶證明,將余額調回國內,并提供開戶行清賬單;如需延期使用境外賬戶,必須在到期前30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7、企業應在每季度終了后15天內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開戶銀行對賬單復印件,并作資金使用情況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