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外匯業務核算應遵循以下原則:
1.企業事業單位等向銀行結匯時,一方面按照銀行兌付給單位的人民幣金額記銀行存款增加數,另一方面按市場匯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記應收賬款的減少數,兩者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單位向銀行購匯時,一方面按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記銀行存款的減少數,另一方面按照市場匯價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記減少的應付款項等。
2.企業發生外幣現金、存款以及外幣債權債務等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記賬,并同時在賬戶上登記原幣金額和折合率。
3.企業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記賬時,所采用的折合率可以是業務發生時當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市場匯價,也可以采用當月一日的市場匯價,會計期末再按期末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調整,調整后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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