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銷售價格法是按照與被調整企業關聯的企業(再銷售方)將產品再銷售給非關聯的第三方使用的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的一種方法。它一般適用于制造商或分銷商的利潤調整。再銷售價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價格法那樣要將比較的重點放在產品身上,而是基于企業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銷售價格法要求再銷售方沒有大幅度提高產品的價值;如果再銷售方采用了一些獨有的無形資產或追加了一些實質性的東西(如商標、獨有的許可權等),再銷售價格法就難以使用。也就是說,這種方法應限于再銷售方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
再銷售價格法的特點
第一,因為毛利潤體現了對所有成本的補償,扣除完成具體職能的銷售成本后(計入所用資產和所承擔的風險),產品的差別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中那么重要了。這樣,當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產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較時,再銷售價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更可靠。盡管使用再銷售價格法時對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嚴格,但是,如再銷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對獨特的無形資產時,這時產品之間具有較高的可比性則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當確實有實際的產品差別影響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銷售毛利時,就要進行相應調整以使價格反映這些差異。
第三,當關聯企業和獨立企業開展業務的方式有實質差別時,再銷售價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響。比如,有些差別影響計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別影響企業的利潤率,但這些差別不一定影響其在公開市場上的買入或賣出價格;
第四,再銷售價格法依賴于企業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銷售利潤率會受到再銷售方經營活動水平的影響。如果在一項受控交易中再銷售方沒有進行其他性質的商業行為而只是將貨物轉售給了第三方,此時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會較小。相反,如果再銷售方在這種商品的營銷中應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擔了特殊的風險,或因此時與該產品相關無形資產的產生和保護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那么這時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應當較高。
第五,當再銷售方沒有大幅度提高產品價值時,最易得到恰當的再銷售利潤率。相反,如果在再銷售之前,該產品被進一步加工或者被組裝成更復雜的產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喪失或發生轉變,這時用再銷售價格法就很難得到公平合理的價格。
第六,如果再銷售方在經營中使用了有合理價值的或可能獨一無二的資產(再銷售方的無形資產或營銷無形資產),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銷售利潤率就會較高,用這種再銷售價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潤率就會入為抬高被調整企業的利潤水平。另外,當再銷售方在再銷售業務本身之外又進行了大量的商業行為時,再銷售方的利潤率也會比較高。
第七,當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賬務處理不同時,也需要對再銷售方的利潤率數據進行適當的調整,只有這樣,兩種情況下所計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與發展成本就應體現在業務經費或銷售成本中。
再銷售價格法的計算公式為:
再銷售價格=再銷售方的購進成本×(1+再銷售的合理利潤率)
被調整企業的合理轉讓價格=再銷售價格×(1-再銷售的合理利潤率)
收入調增額=(被調整企業的合理轉讓價格-被調整企業的實際銷售價格)×被調整企業的受控銷售數量
特別納稅調整措施包括哪些?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它不同于一般納稅調整。一般納稅調整,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制度規定不一致,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作的稅務調整,并據此重新調整計算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就此規定了6種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6種方法的具體運用: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必須考慮選用的交易與關聯企業之間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購銷過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件、交易數量、售后服務的時間和地點等;購銷環節的可比性,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購銷貨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性能、結構、外形、包裝等;購銷環境的可比性,包括社會環境(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等)、政治環境(政局穩定程度等)、經濟環境(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可比非受控價格法調整公式:調增收入=(非受控價格-受控價格)×受控銷售數量。
2.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即對關聯企業的買方將從關聯企業的賣方購進的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時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減去關聯企業中買方從非關聯企業購進類似商品(產品)再銷售給無關聯的第三者時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和按正常利潤水平計算的利潤后的余額,為關聯企業中賣方的正常銷售價格。采用這種方法,應限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產品)進行實質性增值加工(如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更換商標等),僅是簡單加工或單純的購銷業務,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再銷售者應取得的利潤水平。再銷售價格法調整公式:公平交易價=再銷售價-再銷售利潤率×再銷售價。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即將關聯企業中賣方的商品(產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潤作為公平成交價格。采用這種方法,應注意成本費用的計算必須符合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并且要合理地選擇確定所適用的成本利潤率。成本加成法一般應用于資產或勞務的供方轉讓資產或提供勞務給一個關聯的購方,此方法最適用于在關聯方之間銷售半成品或是在受控交易中提供勞務時使用。成本加成法注重的是成本加成百分比而不是價格。成本加成法的調整公式是:公平交易價=成本+成本加成率×成本。
4.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交易凈利潤法是指相對于一個合理的基數(如成本、銷售額、資產)而言,納稅人從受控交易中實現的邊際凈利潤。其運用的方式與再銷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一致。但交易凈利潤法是一種完全的凈利潤法,是剔除了所有的經營費用后的利潤。一般在毛利無法確定時,才考慮采用交易凈利潤法。選擇正確的“凈利”是運用交易凈利潤法的關鍵,在對經營勞務與分銷業務的關聯企業調整轉讓定價時,一般采用銷售額收益率來計算調整額;在對生產制造商調整轉讓定價時,一般采用成本收益率來計算調整額。
5.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并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應用利潤分割法一般應進行貢獻分析或殘值分析。貢獻分析是通過計算綜合凈利,檢驗關聯企業在關聯交易中的功能,通過分析財務數據資料來規定利潤分割的百分比,然后進行轉讓定價的調整。殘值分析是通過計算綜合凈利,檢驗關聯企業在關聯交易中的功能,按貢獻分割殘值,如對關聯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的分割問題。運用利潤分割法通常是分割凈利,在不可能確定受控交易的費用分攤時,才分割毛利然后分攤費用。
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