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殘值率有何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規定,將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率確定權交給企業,但是強調一個合理性,要求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
 
新所得稅法下關于總分公司合并納稅是如何規定的?
一、總分機構匯總納稅:
1、包括兩種情形:
(1)居民企業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匯總納稅;(自動匯總)
(2)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可以由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所得稅。(稅務審批)
2、居民企業對于非法人營業機構的匯總納稅現行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
(2)《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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