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捐贈
(一)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捐贈現金、物品
(1)企業捐贈現金不涉及增值稅。
(2)捐贈物品:
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依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2.捐贈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企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不視同銷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
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不視同銷售;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視同銷售。對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不視同銷售。
(二)企業所得稅
1.捐贈現金
(1)間接捐贈可全額扣除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現金直接捐贈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因此企業直接向醫院捐贈現金不得扣除。
2.捐贈物品
(1)視同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第項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應視同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2)不論直接捐贈還是間接捐贈均全額扣除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直接捐贈,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間接捐贈,企業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三)個人所得稅
企業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例:2020年2月,小張中了彩票,獲得獎金500萬元,其所在單位組織抗疫捐贈給紅中字會,小張捐了300萬元。根據2020年第9號公告規定,可全額扣除。同時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居民個人可根據各項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贈支出、適用稅率等情況,自行決定在綜合所得、分類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的順序,以便做出最為有利的稅收安排。假設小張選擇從分類所得中扣除,需要交個人所得稅(500-300)×20%=40萬元。
(四)會計處理
疫情捐贈發生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單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進項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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