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免稅政策有哪些?
在增值稅方面,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或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若你提供的是加工或修理修配勞務以外的其他勞務,應該按規定免征一定期限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地稅可以有適當的減免優惠政策
一、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
 
二、工作對象
持有《殘疾人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從業的殘疾人。
三、減免標準
(一)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三)對月營業額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標準的收入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以殘疾人經營為主,并雇用少數人員輔助其經營的,實行定額減免稅收的辦法。月營業額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超過上述標準的收入部分,按規定繳納各稅。
(五)殘疾人申辦個體工商戶、從事個體經營的,憑《殘疾人證》和區、市兩級殘聯出具的證明,工商部門免收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
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的通知》(財稅[2017)18號)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此外,用人單位如果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保障金。
需要指出的是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對于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根據稅總函〔2018〕175號規定,明確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現就稅務系統貫徹落實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非現金發放)。
(4)具備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需要指出的是從2018年4月1日開始,對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算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實際到手工資),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員就業,如果企業支付的月工資為2000元,則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僅可據實扣除2000元,還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說,在適用稅率為25%的情況下,企業每安置一名殘疾人員就業,可享受500元的稅收減免優惠。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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