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在生活中可能有三類企業選擇合伙企業模式:
1、法律規定不得不采用合伙企業性質的,比如說我們律師事務所,法律規定不允許是公司,只能是合伙企業。我猜測可能國家立法的本意是,你是一個法律的居間服務者,你要對客戶盡職盡責,如果你對客戶不盡職盡責,給客戶造成損失,金額比較大的話,有可能你的合伙人要承擔傾家蕩產的責任。對于合伙人來說,他會盡到高度的監督管理義務。這是一類合伙企業。
2、想從事合伙的事情,可能他們所做的生意風險性不高,為了避稅的需要,會選擇成立合伙企業。比如說小餐館,比如說小的工作室。
3、合伙企業,可能是為了持股的需要,僅僅是為了注冊而注冊的,我們稱之,為了經營的需要而注冊的合伙企業。
自然人合伙企業與其分機機構繳納個人經營所得稅能合并一起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十七條規定,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先分是指以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合伙人個人還未實際收到分配所得,但是合伙企業已經確認了所得的情況下,要先按照約定的分配比例按月或按季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的時候再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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