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轉銷項稅額怎么理解?
根據《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中寫到: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于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需要注意的是小規模納稅人無此科目。
用到待轉銷項稅額欄目分兩種情況:
1、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早于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的情況。
2、會計上收入確認時間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
待轉銷項稅額科目設置的目的?
設置目的:
該明細科目主要核算滿足會計上確認收入條件但不滿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
待轉銷項稅額會計分錄:
結轉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待轉銷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結轉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