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征稅是原來營業稅的政策規定,即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銷售額來計算稅款的計稅方法。根據增值稅的計稅原理,營改增后,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支出應按照規定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由于原營業稅差額征稅扣除項目范圍較廣,且部分行業的部分支出無法取得符合增值稅規定的進項憑證等原因,差額征稅在營改增后在多個行業中有所保留。
 
差額征稅如何計算稅額:
差額征收按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分為2種:
1、一般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小規模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征收率)。
差額征稅中允許扣除的有效憑證有哪些呢?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款第十一項:“試點納稅人按照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議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價款,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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