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是什么?
會計準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后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并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
 
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2006)體系由三個層次組成:
1、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由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2006年2月15日),屬于財政部部門規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3號2006年2月15日),屬于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原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具體準則共計38項。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由財政部發布(財會[2006]18號2006年10月30日),屬于財政部規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執行應用指南的企業不再執行原準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各項專業核算辦法和問題解答)。
應用指南共計32項,并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對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6項具體準則,財政部未發布應用指南。
上述基本準則、具體準則、應用指南三個方面,依次自上而下形成企業會計準則的三個層次,構成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并具有法律法規上效力,在規定的范圍內(港、澳、臺除外)強制執行。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區別: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兩者均屬于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并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所以同屬于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
會計制度是以特定部門、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準則大多只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于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于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準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于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于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于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準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準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并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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