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證券市場禁入規定?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經2006年3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6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3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5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共13條,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施行的《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證監〔1997〕7號)予以廢止。
什么是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是什么?
  依據證券法第233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我國的證券市場興屬于新興市場,市場行為和市場管理都不是很規范,存在著許多問題。如包裝上市、內幕交易、非法操縱股票價格等,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使許多公眾投資者喪失了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因此,對于各種證券違法行為,必須嚴厲打擊。特別是對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或者剝奪有關責任人在證券市場中活動的資格。
  被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的人員,在禁人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被采取證券市場禁人措施的人員,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證券市場禁人決定后立即停止從事證券業務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并由其所在機構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擔任的職務。
  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是什么意思?
  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是指某人或機構因在證券投資時有違規操作,證監會對其采取的禁止再進入證券市場購買有價證券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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