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會計分錄是什么?怎么做?
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廣告費用一般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應付賬款—XX廣告公司
驗收合格付款時:
借:應付賬款—XX廣告公司
貸:現金/銀行存款
廣告費的會計處理
現在會計界對廣告費的處理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將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將廣告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待攤費用),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并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注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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