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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是什么?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有哪些變化?
資源稅是什么?
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一種稅。1984年,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資源稅體系,我國開始征收資源稅。鑒于當時的一些客觀原因,資源稅稅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三種,后來又擴大到對鐵礦石征稅。
國務院依照稅法授權制定的資源稅減免政策有哪些?
資源稅法不可能窮盡所有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加強宏觀調控,給出臺階段性稅收優惠政策留足空間,稅法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按照上述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對以前出臺但未列入資源稅法、現階段仍有必要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經國務院批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明確了四項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包括:
第一,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第二,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
第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
第四,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有哪些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實施,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資源稅暫行條例相比,資源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有了哪些變化呢?
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是“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附件《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目也不全面,還需要另行發布文件做出規定,并且部分稅目名稱也不夠規范。
資源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是“開發應稅資源”,并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與資源稅暫行條例相比,資源稅法對征稅范圍進行了拓展。附件《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包含164個應稅資源品目,覆蓋了目前已發現的所有礦種,并且規范細化了稅目。資源稅稅目的分類、名稱與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管理標準基本保持一致,同時也適當兼顧了實際征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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