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遂寧會計繼續教育網上總結信息將企業車間承包給個人如何征稅等內容公布如下:
  【問】某企業將一部分車間承包給個人,約定由該個人使用企業的設備、廠房,每月付企業租金1萬元和設備、廠房折舊修理費0.1萬元,該車間納入企業的財務核算,材料購進和產品銷售都通過該企業的財務核算,但產品必須先滿足企業需求,且經濟、法律責任由該個人自負,由該個人自負盈虧。請問,該個人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人?對該個人的所得是否應以“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解答】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單位租賃或承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應以該承包個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文件*9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由于個人自負盈虧,因此應當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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