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帶來有關應收賬款的知識點,一起來看看吧!
一、怎么定義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應收賬款是伴隨企業的銷售行為發生而形成的一項債權。應收賬款包括已經發生的和將來發生的債權。前者如已經發生并明確成立的債權,后者是現實并未發生但是將來一定會發生的債權。
二、實務觀點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
主編: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事審判理論專業委員會
來源:民法典物權編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引用0514頁
本條與《物權法》第228條相比,去掉了《物權法》第228條第2款中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和“信貸征信機構”。應收賬款,是指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而向買受人或接受服務人收取的款項。應收賬款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收益,屬于普通債權。《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應收賬款進行質押時,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債務人可以對質押權人的債權主張進行抗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隨著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制度的建立,未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也會發生變化。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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