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桂林會計考試報名網上公布相關會計實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地下車庫部分出租應如何繳納房產稅等內容總結如下:
  【問題】:我公司是內蒙古地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含有地下車庫。該地下車庫一直未能出售,也未轉為我公司的固定資產。現在我公司將車庫部分出租,部分供車主臨時停車并收取車輛保管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9條規定,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請問對收取車輛保管費的停車位,我公司是應按收取的車輛保管費收入繳納房產稅還是應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
  一、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 ~ 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1-(10% ~ 30%)]× 1.2%。(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 ~ 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應稅房產原值×[1-(10% ~ 30%)]×1.2%。(3)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根據以上規定的精神,對于地下建筑按照自用和出租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計稅方式:(1)出租方式下的計稅方式與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同。(2)在自用方式下,允許先將房屋原價(按照現行規定,即為會計賬簿中“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原價)乘以一定比例(具體折算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求得房屋計稅原值,然后按照現行的房產稅計稅方法對房屋計稅原值減除30%后求得計稅余值,按照計稅余值的1.2%計征房產稅。
  對于你公司的情況,地下車庫出租部分應該按照租金繳納房產稅;未出租部分屬于你公司自用,按照房屋原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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