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邢臺會計考試報名網上公布相關會計實務運輸企業銷售鋼材需繳納增值稅嗎等內容總結如下:
  我公司為運輸企業,公司將頂賬來的5 000噸鋼材銷售給了某異地企業。依據合同規定,我公司負責送貨上門,合計價款250萬元。請問:運輸企業銷售鋼材需繳納增值稅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9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由于運輸企業不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因此運輸企業銷售鋼材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如果是在“營改增”試點地區的運輸企業,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9條規定:“(一)混業經營。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據此規定,“營改增”試點地區運輸企業銷售鋼材應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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