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銀川會計實務考試輔導相關內容HDF集團審計制度(五)總結如下:
  全面審計的一種方法。優點是細致、審核質量高,缺點是效率低、成本高。
  簡單審計法是在審計力量不足或者有特殊要求時,僅針對物資采購價格或者物資采購的其他某一方面實施審計的方法。
  重點審計法是針對重點物資(如采購數量大、單價高)、敏感性物資、問題較多物資的采購進行重點審查。
  第十四條  采購申報價格審計。采購申報價格審計是對采購價格申報內容的完整性、價格標準確定的合理性和申報程序的規范性等方面所進行的審計。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包括組織的物資價格制定政策、物資采購價格申報單、價格標準、物價變動信息、市場需求信息、經濟政策信息、技術信息、供應渠道變化信息和業務流程再造信息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包括價格標準失控、價格信息系統無效和低效、采購效率降低、價格審查形式化、價格組成內容單一化和串通作弊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價格申報單》填列的完整性。采購部門應在比質比價的基礎上,初步確定物資采購意向,填制《價格申報單》,經采購部門負責人簽章后,送交價格信息部門進行價格核定。內部審計人員應審查《價格申報單》是否包括物資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金額、使用部門、技術要求、供貨單位、貨比三家情況等欄目。
  2.價格標準確定的合理性。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價格信息收集渠道的廣泛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可供采用的價格收集渠道有網絡、報刊、雜志、電視、廣播、行業公報、供貨商提供和競爭對手披露等。內部審計人員應審查采購部門和價格信息部門是否充分利用了各種價格來源渠道,建立起容量豐富的價格信息資料庫;對于獲取的各種信息源,是否按照本組織的物資種類進行了適當分類以提高檢索能力,發揮信息使用效率;是否在各部門之間進行了信息共享。
  (2)審查價格信息資料收集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審查價格來源渠道是否正規,是否根據環境的變化適時地更換價格信息,能否綜合各種信息源較準確地預測未來的價格變化趨勢,為組織實施戰略物資管理提供價格導向。
  (3)審查價格標準確定方法的適當性和計算結果的正確性。物資采購價格標準的確定方法有:分別詢價法、交叉詢價法、調查法、信息資料查詢法、歷史資料評價法、測算法、專家評估輔助法、集中詢價法、公開招標法、提供佐證法、限價法。
  (4)審查價格標準構成內容的全面性。物資采購價格包括采購物資的買價、運雜費、保險費、途中損耗、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大宗材料的市內運輸費、采購資金利息和其他相關費用。其中買價和運費是物資采購價格的主要影響因素。
  3.采購申報價的合理性。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是否根據不同的物資采購方式確定申報價;
  (2)審查申報單中所列物資品種是否在采購計劃范圍內,是否列入采購預算;
  (3)審查采購申報價有無高估虛報問題;
  (4)審查采購申報價的構成是否齊全,是否進行了綜合比價;
  (5)審查采購部門有無隨意壓價而忽視物資質量的現象;
  (6)對于重復購置的物資,審查申報價是否超過*6限價,*6限價有無根據市場價格變動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7)審查采購部門是否進行比質比價。
  4.申報價格核定程序的規范性。審查價格信息部門是否根據確定的價格標準,在測算評估、對比分析的基礎上,確定采購部門報價和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和公允性,并提出核定意見。對違反規定或報價不合理的,價格信息部門具有否決權,提出重新詢價的建議或者核定一個*6控制價格。采購部門應參照核定意見,在核定的價格控制標準范圍內進行采購。
  (四)審計方法。采購申報價格審計主要采用價格比較法、復算法、復核法、檢查法、源頭審計法、重點審計法和簡單審計法等方法。
  第十五條  采購合同審計。采購合同審計是對采購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所進行的審計。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包括合同法、組織內部有關合同制度、合同正文和副本以及供貨商資料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包括盲目簽定采購合同風險、合同無效風險、合同條款不利風險、合同違約風險和合同檔案管理混亂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采購合同簽訂的合規合法性。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供貨商是否具有簽約資格。
  (2)審查合同的簽定程序是否合規。合同的簽定需經市場調查、業務洽談、合同起草、合同評審、合同執行以及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等過程。內部審計人員應審查在市場調查階段是否按“貨比三家”的原則進行市場調查,是否取得了供貨商完整的檔案資料以確認供貨商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必要時是否對供貨商進行現場考察;參與業務洽談的代表的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是否具備,是否由兩人以上參與談判;合同起草是否使用了正規的合同版本;草簽的合同是否經過組織法律部門、財會部門評審;是否根據組織授權要求報經有關領導審批,有無履行分級授權審批手續;是否辦理了必要的公證手續;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簽署了書面變更協議并履行了審批手續,對于發現的將嚴重損害組織利益的已簽署合同,是否及時采取了糾正措施。
  2.采購合同條款的完備性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采購合同應包含如下基本內容: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和結算方式;運輸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審查合同中是否包含上述內容,有關規定是否明確、具體。其次,應審查簽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并具有對等性。再次,應審查確定有無利用合同從事非法行為的可能性。最后,應審查合同條款規定是否為組織爭取到*5的財務利益,如充分考慮付款條件和資金優勢,選擇合理的貨款支付方式等。
  3.采購合同的執行結果。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得到全面、嚴格地履行;審查有無合同違約、違約的原因及違約處理結果,如對方違約,是否及時組織索賠。如本方違約,責任人是否向分管領導提交書面報告,經審批后辦理賠償手續,并追究相關責任;協商不成的合同糾紛是否及時上報上級領導和法律部門,通過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合同糾紛。
  4.審查合同的管理是否規范。主要內容包括:
  (1)審查組織有無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無重大合同變更的應對防范措施。
  (2)審查合同的歸檔和保管是否完整。審查合同是否按序編號;臺帳登記是否清晰完整;支持性文件是否齊全,是否包括采購合同正本、合同補充協議、技術協議、采購訂單、合同評審表及其它合同附件。
  (四)審計方法。采購合同審計主要采用檢查法、函證法、詢問法和重點審計法等方法。
  第十六條  物資采購計劃執行情況審計。物資采購計劃執行情況審計是指在采購物資運達組織后,對物資驗收、入庫、計量、價格和貨款支付等業務執行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所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一)應獲取的相關資料。包括物資采購申請單、采購計劃、采購合同、價格申報單、采購發票、運費單、檢驗報告單、入庫單、退貨單、付款憑單、轉賬憑證、應付賬款明細賬、材料采購明細賬和對賬單等。
  (二)應關注的風險領域。包括采購方式和供貨商改變、價格失控、質量檢驗失控、計量不實、保管低效、票據失真、付款提前或滯后、付款不實和違規結算風險等。
  (三)審計內容
  1.采購方式執行情況審計。審查采購部門是否按照采購計劃、采購申報單確定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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