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克拉瑪依實務稅務技巧相關內容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中的清算所得(一)總結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五十五條*9款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當前,部分企業財會人員對清算所得和如何計算繳納清算所得的企業所得稅沒有一個準確的認知,為此,筆者試結合相關法律政策,就如何計算清算所得和清算所得應怎樣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談談個人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企業清算以及清算所得的定義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合并、兼并、破產等原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對企業資產、債權、債務所作的清查、收回和清償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60號”)第四條“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對清算所得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二、清算所得為什么屬于應稅收入
  企業進入清算期后,因所處環境發生了變化,如企業清算中的會計處理,與公司正常情況下的財務會計有很大的不同,因為正常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基本前提已不復存在,公司不再是連續經營的,各項資產不宜再按歷史成本和帳面凈值估價,許多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適用,全部資產或財產(除貨幣資金外)必須要以現值來衡量。對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終止而清算的,資產現值的確定需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并以此作為資產變現的依據。對于因破產原因而終止清算的,資產的現值應以資產實際處置,即以變現額為依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從正常的應納稅所得額轉為企業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也屬于應稅收入。
  三、什么是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哪些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清算期間?
  徐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徐州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清算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徐地稅發[2008]106號,以下簡稱“徐地稅發[2008]106號”)規定:
  清算期間是指納稅人自清算開始之日至稅務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前的期間。清算期間視為一個獨立納稅年度。納稅人應在清算期間,辦理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繳清所有應納稅款。
  納稅人清算開始之日具體為: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之日;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終止經營之日,或者經營地址或住所遷移、改變經濟性質決議之日,或者上級公司批準的納稅人解散之日;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經營之日;
  (四)被行政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清算開始之日;
  (六)其他合理的清算開始之日。
  五、哪些項目應作為清算收益
  徐地稅發[2008]106號規定,納稅人在清算期間的下列收益,應當作為清算收益:
  (一)清算期間生產經營所帶來的收益;
  (二)資產盤盈取得的收益;
  (三)資產變現取得的凈收益;
  (四)無法償還的債務;
  (五)投資收回、股權轉讓取得的收益;
  (六)接受捐贈的資產收益;
  (七)其他收益。
  下列會計科目的余額,應確認為清算收益或稅前扣除:
  “匯兌損益”科目的余額計入清算收益或稅前扣除;
  “壞帳準備”科目的余額,應確認為清算收益;
  “遞延稅款”科目的余額,應確認為清算收益或稅前扣除;
  “預收賬款”或“應收賬款”科目的貸方余額,應確認為清算收益;
  “應付福利費”科目的貸方余額,應確認為清算收益;
  預提但尚未支出的各項費用的余額,應確認為清算收益。
  納稅人以擁有的資產直接償還債務或分配給股東,資產進行評估的,增值部分應當計入清算收益。
  六、清算資產的確認
  納稅人的清算資產一般是指在清算處置時沒有設置抵押、質押、留置或擔保等限制的資產;已經作為擔保物的資產價值,超過所擔保債務的差額部分,仍屬于清算資產范圍。納稅人的非清算資產非經具備法律效力的相關文件證明不予認可。
  清算資產原則上以重估價值作為確認清算資產價值的依據,已經處置的資產也可以使用變現價值計價方法。分配給投資者的資產,筆者認為,應使用重估價值方法。
  變現價值是指將財產投放到相應市場上所能實現的市場價格。
  重估價值是指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財產價值。筆者認為,重估價值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七、清算稅費、債務清償收益的確認
  清算費用,是指企業清算過程中發生的與清算業務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報酬,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的評估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以及為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相關稅費是指企業清算過程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政府性基金等可稅前扣除的稅、基金、費等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債務清償收益指納稅人確實無法支付且以后也不會被要求支付的應付款項和應付福利費等預提性質的費用所形成的收益。
  納稅人在正常經營期間已將上述債務進行過納稅調整,不再計入債務清償收益。
  八、清算所得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2009年4月30日發文的財稅[2009]60號就企業清算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是指企業清理所有債權債務關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資產折現計算的價值。如果企業剩余資產能在市場上出售而變現,則可以其交易價格為基礎。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按照稅收規定確定的清算開始日的各項資產計稅基礎的金額,即取得資產時確定的計稅基礎減除在清算開始日以前納稅年度內按照稅收規定已在稅前扣除折舊、攤銷、準備金等的余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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