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懷化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如此“完美籌劃”蘊含涉稅風險(一)總結如下:
  我國主要稅收政策在2008年以來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如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面對紛繁復雜的政策、法規的更迭,使得稅收籌劃存在較大空間。各種籌劃方案也應運而生。企業應用籌劃來減少稅收成本的現象越來越多。
  近幾年流行一些稅務規劃或稅收籌劃方案,看似完美,但企業實際應用,或是沒有可操作性,或是存在巨大涉稅風險。以下對這些籌劃理論或方法,從稅務征收管理實際操作的角度分析一下,可能會顛覆一些籌劃思想,但可以讓大家多一份選擇。
  案例分析一:以物業管理費拆分租金規避出租房產稅的風險分析
  a公司一辦公大樓出租,年租金1000萬元,年需要繳納房產稅120萬元。
  籌劃方案:該1000萬租金應該由三部分構成: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消防安全費
  風險點分析:
  這是當前籌劃機構給出的通用的規避房產稅的方案,很多企業也正在實踐中應用。
  該方案風險在于:理論上,房屋租金,是指承租人因使用房屋而向出租人交付的租金。房屋租金的基本構成因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房屋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利息、土地使用費、房產稅、利潤、稅金、保險費。
  稅收管理所謂的租金,包括了理論上應由產權人負擔的一切費用,如物業費、管理費房產稅等等。
  由于規避房產稅問題突出,稅務機關一般制定最低租金標準來應對。
  如廣州、深圳等地稅機關規定:“出租人申報的租金收入低于稅務機關制定的核定計稅租金收入標準,又沒有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有權按照核定計稅租金收入標準核定出租人的應納稅額”。
  因出租房屋申報收入過低而補追究責任的案件屢見不鮮。納稅人申報的租金應在合理水平之上,否則有被全額補稅的風險。
  點評:
  房產稅,特別是出租房屋的房產稅,是地稅部門非常糾結的業務,避稅手段多,人情稅多,社會關注度高。經過多年博弈,很多地區出臺了最低租金標準,實行核定征收,具體做法是:如申報的房產稅高于本街、路核定的單位面積房產稅最低標準,按申報數繳納;如低于最低標準,按最低標準繳納。
  案例分析二:高爾夫球場水面辦魚業養殖公司規避土地使用稅的風險分析
  江蘇(招商引資重點項目)某公司購置土地3000畝進行高爾夫球場開發,中間有一大塊水面600畝,土地使用稅成為公司納稅較大的稅種。
  專家的稅收籌劃方案:將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續原高爾夫俱樂部的業務,另一家作為魚業養殖公司,利用高爾夫球場水面養魚。根據相關的稅收優惠,農林牧漁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風險點分析:
  1.3000畝土地使用權是否為高爾夫公司所有?如果是這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即便是600畝水面已經為養殖公司從事漁業使用,但由于處于高爾夫球場中間,如何證明高爾夫球場未使用。如稅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其被高爾夫球場經營使用,一樣要補繳土地使用稅。
  2.如600畝水面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為漁業養殖公司所有,即由高爾夫用地變為農業用地,招商引資結果變了,政府是否能夠批準?
  3.土地使用稅是地方級次的稅收收入,地方政府是否認可這種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做法?
  4.假設以上都成立,地方政府和稅務局認可這種做法,那么,高爾夫公司何不再分立一個種草公司,高爾夫球場的草坪占地都不用繳納土地稅了?這樣高爾夫球場土地使用稅徹底“被籌劃沒了”。
  案例分析三:一人有限公司問題規避契稅的補稅風險分析
  甲乙兩公司擬合資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現金出資3000萬元,乙方用房產出資協議價格7000萬元。公司m在辦理產權過戶時須繳納契稅。采取何種方式可免除契稅負擔?
  在合理的商業目的下,籌劃方案是:
  *9步:甲乙簽署借款協議,甲公司借給乙公司現金3000萬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現金出資成立全資子公司m.向當地稅務局申請免稅。
  第三步:甲公司受讓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權。
  風險點分析:
  1.是否是重組改制?何謂重組改制?誰來認定重組改制?
  2.是否是無償劃轉?如何認定?獨立法人之間如何才能無償劃轉?關聯企業之間是否按獨立納稅人交易價格操作?
  重組改制契稅優惠現行政策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該文件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08]175號文件免征契稅的前提是“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和“無償劃轉”。
  契稅是地方稅收,直接關系到地方的財政收入。如地方政府和稅務機關設定:企業改制重組認定程序,此方案可能存在風險。
  此籌劃方案還存在一個風險是,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變更為兩人以上有限公司,法律上的爭議很多。是否能夠變更成功,還要看當地工商部門的規定。即使變更成功了,稅務機關也可以依據《契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來認定你改變用途,補征契稅。因此,以規避納稅義務為目的的籌劃方案,只要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總會有應對辦法。
  案例分析四:不要對特殊重組避稅抱有過多的期望
  籌劃方案:甲公司持有m公司85%的股權,投資成本1000萬元,公允價值6000萬元。
  乙公司持有n公司100%的股權,投資成本5400萬元,公允價值6000萬元。
  乙公司欲購買甲公司持有的m公司的股權,甲公司的稅收負擔:(6000-1000)×25%=1250(萬元)。
  如果甲公司與乙公司交換股權,雙方沒有稅負。
  實務中:乙公司可以6000萬元現金出資,然后與甲公司交換股權。
  風險點分析:
  重組是近年來的熱門話題。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2010年又出臺了《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對于一些納稅人來說,重組的關鍵應用問題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規避一些企業所得稅。
  財稅[2009]59號文出臺后一直爭議不斷。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出臺后,各種解讀五花八門,相關企業躍躍欲試,紛紛摩拳擦掌準備充分利用這一政策,在這里找到一些避稅的方法。
  1.財稅[2009]5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對計稅基礎的確定,說明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只是所得稅的時間差異。有的重組方會推遲納稅,但不是免稅。本案計稅不變,甲公司應納所得稅,由乙公司以后年度承擔。乙方潛在的稅收風險一定會影響雙方交易價格。
  2.稅務機關會對財稅[2009]5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進行細化,從而找到應對避稅方案的方法。預計今后如何認定“合理的商業目的”將成為稅企爭議的焦點。本籌劃方案就可以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定目的”。
  3.重組辦法出臺,相關解釋也大多是管理層的字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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