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咸陽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年終獎金發放的個稅籌劃 (一)總結如下:
  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的確定方法是,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都可以適用現行的方法計算納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年終獎金發放的個稅籌劃案例分析
  案例:2007年王先生的每月工資為4500元,該年王先生的獎金預計共有36000元。下面我們對獎金按月發放、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三種不同方式進行比較分析。
  方式一:獎金按月發放,每月發放3000元。則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3000-1600=5900(元),5900元適用的*6稅率為20%,于是,每月應納稅額為5900×20%-375=805(元)。
  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805×12=966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0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6000元。則除7月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600=2900(元),2900元適用的*6稅率為15%,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0-1600=12900(元)。
  7月份應納稅額=12900×20%-375=2205(元)。
  由于現行年終獎納稅方法是一種優惠辦法,一個納稅年度此法每人只許用一次,全年分次發放獎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終獎金為2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26000/12=2167元確定),此時,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6000×15%-125=3775(元)。
  此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205+3775=9390(元)。
  方式三:年終一次性發放36000元。王先生每月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2900×15%-125=310(元)。
  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36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根據36000/12=3000元確定),于是,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36000×15%-125=5275(元)。
  年度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2+5275=8995(元)。
  由此可見,在現行獎金計稅政策下,“年終獎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為稅收負擔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年末兩次集中發放多納稅款9660-9390=270(元),比年終一次性發放多納稅款9660-8995=665(元)。于是,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
  結論一:在現行政策下,獎金按月發放的方式稅負最重,而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兩種方式的稅負則較輕。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兩次發放及年終一次性發放之間,還存在差異嗎?我們再看一種發放方式。
  方式四: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2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24000元。此時,除7月份外,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仍為4500-1600=2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10元。
  7月份發放半年獎時,7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2000-1600=14900(元),7月份應納稅額=14900×20%-375=2605(元)。
  年終獎金為24000元,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10%,25(根據24000/12=2000元確定),于是,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4000×10%-25=2375(元)。
  此時,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額=310×11+2605+2375=8390(元)。
  我們發現,與第二種發放方式相比,雖然兩種均為分兩次集中發放獎金方式,但方式四應納稅款少了9390-8390=1000(元);與年終一次性發放,第四種方式也少納稅8995-8390=605(元);若與方式一即原先的籌劃方式相比,我們能看到更大的差別,整個少納稅9660-8390=1270(元)。
  方式二和方式四均為年中發放一次、年末發放一次,但由于發放數額的不同,兩種方式的納稅數額又有不同,此間的籌劃技巧是什么?關鍵還是對國家稅務總局現行稅收政策的充分利用。在方式四中,我們看到,在確定年終發放獎金的適用稅率時,2000元(24000÷12)剛好是適用稅率10%的臨界值。但方式二中2167元(26000÷12)雖然剛超過2000沒多少,但仍應按15%的稅率全額計稅,從而使得整個應納稅額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結論二:通過合理分配獎金,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年終獎金/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減少年終獎金發放金額,使其商調減至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這種節稅效果極為明顯。
  除此以外,我們還想到了一種發放方式,即每月獎金與年終獎金都有發放。這種發放方式對節稅有什么幫助呢?以下通過方式五與方式六對比進行分析。
  方式五:王先生的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12000元。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2000-1600=4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4900×15%-125=61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12000元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與25(根據12000/12=1000確定),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為12000×10%-25=1175(元)。
  這樣,年度納稅總額為610×12+1175=8495(元)。
  比較方式一到方式五,我們看到,方式五較方式一到方式三節稅,但仍比方式四多納稅105元(8495-8390)。究其原因,是因為本例中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并未發生改變,而各月適用稅率高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將獎金分攤至各月反而增加了稅負。如果我們稍微調整一下,情況會如何呢?
  方式六:王先生的獎金發放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為月獎,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為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24000元。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4500+1000-1600=3900(元),每月應納稅額為3900×15%-125=460(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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