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南京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企業稅收自查實戰-城市維護建設稅總結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但目前外商投資企業不屬于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這是一個不公平的非國民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同樣有城市維護建設的義務,南方某省曾經在一段時間內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過城市維護建設稅,但后來又取消,原因就是和上位法相悖。
  另外海關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予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稅率:市區7%,縣城或鎮5%,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1%,這里的市區、縣城或鎮是指行政區劃意義上的。那么納稅人如果是在工礦區怎么辦呢?此時就應以工礦區的行政區劃來確定稅率,舉個例子,內蒙古白云礦區是個區級建制,屬于包頭市,那個這個礦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就應當為7%。
  有一個特例需要說明,即鐵道部由于統一向北京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所以稅務總局特案規定適用稅率5%。取了個折衷制,因為鐵路運輸跨越全國,全部按市區適用稅率不妥,按鄉村適用稅率也不妥,于是二一添作五,中庸了事。
  三、出口免抵城建稅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例子,如果出口企業當期應納稅額大于0,企業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繳稅金)
  貸:銀行存款
  如果當期的免抵稅額大于0,企業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顯然可知,出口企業根據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繳稅金)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這兩個科目當期借方發生額就可以計算出當期應納的城建稅。
  由于外貿公司是按照進項稅額來計算應退稅款的,其出口增值部分是不計算免抵稅額的,自然不存在城建稅問題,因此對設有獨立核算進出口貿易子公司的生產企業而言,其出口貨物可以考慮改由進出口子公司來出口。
  四、其它注意點:月末計提增值稅、消費稅時,往往同時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由于增值稅、消費稅由國稅征管,而城市維護建設稅為地稅征管,如果出現增值稅未于次月納稅期限內交納的情況,城市維護建設稅如果交納了,則屬于多交,可以申請地稅退還。
  如果增值稅、消費稅延期交納,而城建稅并未繳納,則城建稅的滯納金從何時加處?筆者認為應當從繳納兩稅的次日起計算,而不是從每月的16日起計算。
  五、城建稅的會計處理,一般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科目核算。
  城市維護建設稅會計科目的設置
  為了核算城市維護建設的應交及實交等情況,企業應設置“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方登記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期末貸方余額為尚未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核算
  商業企業:
  ①當計算出應納稅額時,
  借: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工業企業:
  ①當計算出應納稅額時,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其他業務支出(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娛樂業:
  ①當計算出應納稅額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建筑公司:
  ①當計算出應納稅額時,
  借: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房地產開發公司:
  ①當計算出應納稅額時,
  借:經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金融企業:
  ①當計算出應納稅額時,
  借:其他營業支出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費
  ②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銷售帶包裝物的應稅消費品:
  ①當計算出應納稅額時,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②實際繳納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漏繳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被查補時,應同時補交城市維護建設稅。補繳的消費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稅額應計入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加收的滯納金、罰款不能計入其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處理
  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的,因此,企業計算出應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時,應隨著作為其計稅依據的應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業務的性質,分別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工業企業)、“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商品流通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金融保險企業、旅游飲食服務企業、郵電通信企業、民用航空企業、農業企業)、“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營運稅金及附加”(交通運輸企業)、“運輸稅金及附加”(鐵路運輸企業)、“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施工企業)、“營業稅金”(外經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實際上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時,借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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