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青島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企業向個人贈禮品的稅務處理總結如下:
  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以及增值稅得處理,如果操作不當會帶來一定的稅收風險,筆者在此就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的稅務處理進行分析。
  (一) 企業向個人贈禮品的個人所得稅得處理
  1、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6月9日聯合下發《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文件,該文件明確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以下三種情形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贈送禮品如何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 企業向個人贈禮品的增值稅處理
  企業在送禮時會分為將自產貨物送人和外購貨物送人,這兩種情況的賬務處理不同,涉及繳納的增值稅也不同。如果企業將自產的貨物作為禮品送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此,企業將自產的貨物作為禮品贈人時應該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該自產貨物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如果企業送出的禮品是外購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因此,企業將購進的貨物作為禮品送人屬于個人消費,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購進時已經抵扣,則應在禮品送人時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三)企業向個人贈禮品的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 號)規定,視同銷售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 號)第三條第(八)款規定:國稅函[2008]828 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基于此規定,禮品支出費用還涉及企業所得稅。企業送禮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要注意一點,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如果是外購的禮品,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需要明確的是,企業用于交際應酬禮品支出費用并非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6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企業外購禮品贈送給客戶個人的行為,屬于用于交際應酬需要視同銷售計征企業所得稅.同時按業務招待費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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