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丹東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分期付款與分期收款業務所得稅核算(二)總結如下:
  9)=1511.19(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377.8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1511.19x25%) 377.8
  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2000-889.2=1110.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77.7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1110.18×25%) 277.7
  二、分期收款業務所得稅核算
  (一)存貨暫時性差異分析 在分期收款方式下,由于交易發生時,存貨就一次性發出,因此存貨賬面價值為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稅法只允許扣除與當期收入相配比的成本。因此存貨的計稅基礎應該等于發出存貨的總成本減去按稅法規定已累計確認為營業成本的金額。存貨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長期應收款暫時性差異分析 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規定,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等于長期應收款的賬面余額減去未實現融資收益的賬面余額。因為稅法沒有對長期應收款征稅,長期應收款將來也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所以長期應收款的計稅基礎為0。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會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三)未實現融資收益暫時性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將“未實現融資收益”列為資產類科目,作為“長期應收款”的備抵賬戶,但在確定“未實現融資收益”的計稅基礎時,應將其作為負債類科目來考慮。未實現融資收益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為零,所以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不會產生暫時性差異。會計是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融資收益(作為財務費用的抵減),稅法是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按照收款進度確認收益,顯然會計與稅法確認該收益的時點相同,但金額不同。對于兩者之間的差額,企業在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法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例2]承例1,乙公司確定分期收款方式下該交易的實際利率為8%,假定其2007年~2010年每年的會計利潤均為3000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乙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2007年12月31日:
  (1)借:長期應收款 4000
  銀行存款 6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534.6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未實現融資收益 465.35
  (2)借:主營業務成本 3300
  貸:庫存商品 3300
  (3)2007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3534.65-3300)=27653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912.57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2765.35×33%) 912.57
  2008年12月31日:
  (1)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282.77
  貸:財務費用 282.77
  (2)借:銀行存款 2000
  貸:長期應收款 2000
  (3)存貨的賬面價值=0
  存貨計稅基礎=3300-3300×50%=1650(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650(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650×25%=412.5(萬元)
  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4000-2000)-(465.35-282.77)=1817.42(萬元)
  長期應收款計稅基礎=0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817.42(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817.42×25%=454.36(萬元)
  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2000-3300×50%)-(282.77-465.35×50%)=3299.91(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866.84
  遞延所得稅資產 41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454.36
  應交稅費--所得稅(3299.91×25%) 824.98
  2009年12月31日:
  (1)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45.39
  貸:財務費用 145.39
  (2)借:銀行存款 1500
  貸:長期應收款 1500
  (3)存貨的賬面價值=0
  存貨計稅基礎=3300-3300×(50%+37.5%)=412.5(萬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12.5(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12.5×25%=103.13(萬元)
  長期應收款的賬面價值=(4000-2000-1500)-(465.35-282.77-145.39)=462.81(萬元)
  長期應收款計稅基礎=0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62.81(萬元)
  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462.81×25%=115.7(萬元)
  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1500-3300×37.5%)+(465.35×37.5%-145.39)=3291.62(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793.62
  遞延所得稅負債(454.36-1 15.7) 338.66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12.5-103.13) 309.37
  應交稅費--所得稅(3291.62×25%)822.91
  2010年12月31日:
  (1)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7.19
  貸:財務費用 37.19
  (2)借:銀行存款 500
  貸:長期應收款 500
  (3)存貨的賬面價值=0
  存貨計稅基礎=3300-3300×(50%+37.5%+12.5%)=0
  無暫時性差異;
  長期應收款賬面價值=(4000-2000-1500-500)-(465.35-282.77-145.39-37.19)=0
  計稅基礎=0;無暫時性差異;
  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3000+(500-3300×12.5%)+(465.35×12.5%-37.19)=3108.4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764.55
  遞延所得稅負債(454.36-338.66) 115.7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412.5-309.37) 103.13
  應交稅費--所得稅(3108.48×25%) 7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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