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頓網校友情提示,*7昆明會計稅務實務相關內容重點稅源2013自查提綱(房地產行業自查提綱)(三)總結如下:
  定期減免稅期限(包括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的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限)內,如果企業生產性業務收入占全部業務收入的比例低于50%,則該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減免稅待遇。
  3.分別計算定期減免稅期限和虧損彌補期限的檢查。一是由于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經營、合并、追加投資等原因,導致分別計算定期減免稅期限和虧損彌補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費用等核算是否清楚、準確;二是分別適用的定期減免稅期限是否準確;三是不同稅收待遇虧損的彌補是否準確。
  4.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的檢查。一是分支機構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否準確;二是總機構或者負責匯總納稅的機構本身不從事生產業務的,其所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否與其生產機構的適用稅率一致;三是處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定區域內的企業,是否有“區內注冊,區外經營”的問題。
  5.定期減免稅期間轉換的檢查。重點檢查由免稅期進入減半期或由減半期進入全額征稅期的企業,期間計算是否準確。
  6.其他稅收優惠的檢查。所享受的基礎項目投資、特定項目投資、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是否符合規定。
  (六)其他
  1.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是否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的。是否存在通過原材料高進和產品低出,向境外關聯企業轉移利潤的情況。是否存在以管理費、特許權使用費、商標使用費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額費用的情況。是否在所得稅優惠期滿后,與享受優惠的其他境內關聯企業之間存在轉移產品銷售、勞務和費用等情況。
  2.獲利年度與虧損彌補是否合法,有無人為調節利潤而在年度之間多轉少轉成本,特別對*9年獲利年度情況進行審查,有無人為地推遲獲利年度。一是彌補數額是否準確;二是彌補期限是否準確;三是有無經過稅務審計、檢查已經調整過的虧損額仍然按原先的虧損數額申報彌補。
  3.預提所得稅。是否發生預提所得稅的相關業務以及已申報的預提所得稅是否符合規定。
  四、個人所得稅
  (一)未通過“應付工資”科目發給職工的獎金、實物以及其他各種應稅收入,是否足額、準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等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
  (三)以發票報銷方式或定額發放的交通補貼、誤餐補助、加班補助、通訊費補貼等,是否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交通補貼、通信補貼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限額內的部分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以發票報銷方式套取現金,發放獎金或支付給個人手續費、回扣、獎勵等,是否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支付債權、股權的利息、紅利時是否未扣繳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六)房地產銷售人員取得銷售傭金是否未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七)為管理人員購買住房,支付房款,是否未并入雇員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八)各種促銷活動向客戶贈送禮品,是否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九)其他
  五、土地增值稅
  除上述營業稅、企業所得稅里已涉及問題外,還應注意檢查:
  (一)對普通標準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將適用商業用房等高預征率的商品房與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繳稅款。
  (二)是否以工程未結算、未決算或是商品房未銷售完畢等各種理由不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三)是否不按規定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四)是否不按規定進行成本費用分攤。
  (五)是否不按規定從開發成本中分離并歸集利息支出,將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和罰息稅前扣除。
  (六)清算后又銷售或有償轉讓的房地產,是否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六、土地使用稅
  (一)已征用未開發的土地是否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等級和使用稅額變更后是否未及時調整納稅申報。
  (三)開發用地在開發期間是否未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
  (四)未銷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未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七、契稅
  (一)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照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計繳契稅。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設配套費及各種補償費。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是否補繳契稅。
  (三)以出讓方式承受原改制企業劃撥用地的,是否未按規定繳納契稅。
  (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得的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已參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繳納契稅。
  (五)承受舊城改造拆遷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規定繳納契稅。
  (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未按合同規定的總價繳納契稅。
  (七)競價土地使用權尚未辦理產權,直接再轉讓的,是否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八、房產稅
  (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產交付使用后,是否長期掛“在建工程”,既不辦理竣工結算,也未申報繳納房產稅。
  (二)是否將房屋租金直接沖減“企業管理費”或掛在其他應付款上未做收入。
  (三)與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屬設備及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是否未增加計稅房產原值。
  (四)新建和購置的房產是否未從建成之次月和取得產權的次月申報繳納房產稅。
  (五)國有企業進行清產核資過程中房屋價值重估后的新增價值,是否未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
  (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房產稅。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
  九、印花稅
  (一)各類應稅憑證是否按規定粘貼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是否將應稅憑證劃為非稅憑證,漏繳印花稅;是否應納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不即行貼花,而直到憑證生效日期才貼花納稅。
  (二)房屋銷售(預售)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裝合同、建筑材料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廣告合同等是否按規定足額繳納印花稅。有否混淆合同性質,從低適用稅率或擅自減少計稅依據,未按全部所載金額計稅。
  (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
  附:房地產開發業相關稅收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42號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文)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文)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
  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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