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一下,企業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軟件攤銷年限按合同規定是五年,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攤銷年限不低于十年,這個時間性差異是否一定要在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增?根據財稅[2008]1號文的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我們企業按五年攤銷的軟件,是否要經稅務局審批?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因此,你司上述無形資產可根據合同規定的時間五年來攤銷。
  根據財稅[2008]1號文的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10〕3號)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屬納稅人匯算清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應在匯算清繳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 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點規定,對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①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②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③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3)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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