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收到一份增值稅發票,開具日期是2009年6月4日,我公司已于7月7日認證通過,未做抵扣,今發現該發票多開相關商品數量,按正常操作應退票,那么我們可否直接退票給對方重開?
  【解答】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貴公司取得的發票銷售方按規定已進行正常的納稅申報,他只能取得貴公司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將原錯票沖紅之后,再行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