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的罰款和滯納金,是否需要并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七條規定,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因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的罰款和滯納金,不需要并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