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財務報告附注是對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闡述,以及對未能存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其目的是使財務報告信息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更加相關、有用,但同時又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
  1.編制中期財務報告附注的要求
  (1)中期財務報告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堪礎編制。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是為了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所發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項,因此,中期財務報告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進行編制,而不應當僅僅只披露本中期所發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項。例如,甲企業在2010年2月20 日設立一家子公司,該企業不僅應當在2010年*9季度財務報告附注中予以披露,還應當在2010年第二季度財務報告和第三季度財務報告附注中予以披露。
  (2)中期財務報告附注應披露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發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項。為了全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中期財務報告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制,披露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發生的,有助于財務報告便用者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撼變化情況的重要交易或事項。另外,本中期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域有關的重要交易或事項,也應當在附注中進行相應披露。
  2.中期財務報告附注的披露項目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規定,中期財務報告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l)中期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聲明。企業中期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凋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2)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3)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4)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問發生交易的,應當i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7)對性質特別或金額異常的會計報表項同的說明。
  (8)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9)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已批準但尚末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10《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規定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主要報告形式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11)在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1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所發生的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化情況。
  (13)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合并,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關系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處置,終止經營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減值損失情況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5)和(10)關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另外,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如果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的某項估計金額在最后一個中期發生了重大變更,而企業義不單獨編制該最后中期的財務報告的,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披露該項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