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期財務報告附注的披露項目
  《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規定,中期財務報告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信息。
  (l)中期財務報告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會計報表相一致的聲明。企業中期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凋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2)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3)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4)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問發生交易的,應當i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會計報表的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7)對性質特別或金額異常的會計報表項同的說明。
  (8)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9)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已批準但尚末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10《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規定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主要報告形式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11)在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12)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所發生的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化情況。
  (13)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合并,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控制關系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處置,終止經營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減值損失情況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5)和(10)關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另外,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如果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的某項估計金額在最后一個中期發生了重大變更,而企業義不單獨編制該最后中期的財務報告的,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披露該項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