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的施行,建筑企業異地施工業務的納稅處理發生了變化。本文結合具體案例進行分析。
A公司以建筑業為主,兼營商品銷售,公司注冊地在北京。A公司在貴州的C項目部,屬于A公司派出的非法人、非委托法人(也無非法人營業執照)、非持續經營的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總承包某建設項目;C項目部在北京某國稅局辦理了外管證,并注明“所得稅在機構所在地繳納”;C項目部經營期超過180天。C項目部與業主簽訂了工程總承包和設備銷售兩個合同,合同主體是A公司與業主。該項目的部分到場設備進項稅額已在A公司所在地進行了抵扣。現C項目部所在地稅務局提出:
1.C項目部應在本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C項目部應在本地繳納增值稅;
3.C項目部應在本地繳納營業稅;
4.C項目部應在本地預繳所得稅。
那么,C項目部是否應在項目所在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并在本地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預繳所得稅呢?文章分以下幾個要素進行解析。
視情形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取得臨時稅務登記證有以下5種情況: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5.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對照上述規定可以得出:
1.C項目部并未領取臨時營業執照,因此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但要按規定征稅,并責成其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再辦理稅務登記。如果C項目部未按規定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因此,C項目部經營期無論是否已超過180天,均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只辦理報驗登記。但是,在實際征管工作中,各地為了加強管理,對C項目部異地經營超過180天,往往會要求其在當地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
4.C項目部不屬于上述第四種、第五種情形,也不能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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