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建工程的種類及其成本核算的對象和項目
  代建工程是指開發企業接受委托單位的委托,代為開發的各種工程,包括土地、房屋、市政工程等。由于各種代建工程有著不同的開發特點和內容,在會計上也應根據各類代建工程成本核算的不同特點和要求,采用相應的費用歸集和成本核算方法。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代委托單位開發的土地(即建設場地)、各種房屋所發生的各項支出,應分別通過“開發成本——商品性土地開發成本”和“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核算,并在這兩個賬戶下分別按土地、房屋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歸集各項支出,進行代建工程項目開發成本的明細分類核算。除土地、房屋以外,企業代委托單位開發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其所發生的支出,則應通過“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賬戶進行核算。因此,開發企業在“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賬戶核算的,僅限于企業接受委托單位委托,代為開發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所發生的支出。
  代建工程開發成本的核算對象,應根據各項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成本項目一般可設置如下幾項:(l)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2)前期工程費;(3)基礎設施費;(4)建筑安裝工程費;(5)開發間接費。在實際核算工作中,應根據代建工程支出內容設置使用。
  二、代建工程開發成本的核算
  開發企業發生的各項代建工程支出和對代建工程分配的開發間接費用,應記入“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賬戶的借方和“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庫存材料”、“應付工資”、“開發間接費用”等賬戶的貸方。同時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和成本項目分別歸類記入各代建工程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的格式,基本上和房屋開發成本明細分類賬相同。
  完成全部開發過程并經驗收的代建工程,應將其實際開發成本自“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賬戶的貸方轉入“開發產品”賬戶的借方,并在將代建工程移交委托代建單位,辦妥工程價款結算手續后,將代建工程開發成本自“開發產品”賬戶的貸方轉入“經營成本”賬戶的借方。
  如某開發企業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委托,代為擴建開發小區旁邊一條道路。擴建過程中,用銀行存款支付拆遷補償費300 000元,前期工程費 160 000元,應付基礎設施工程款 540 000元,分配開發間接費用 80 000元,在發生上列各項擴建工程開發支出和分配開發間接費用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1080 000
  貸:銀行存款 460 000
  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 540 000
  開發間接費用 80 000
  道路擴建工程完工并經驗收,結轉已完工程成本時,應作如下分錄入賬:
  借:開發產品——代建工程 1080 000
  貸:開發成本——代建工程開發成本 108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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