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口加工區外企業向加工區內企業銷售設備,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
  答:不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規定:“五、對區外企業銷售并運入出口加工區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因此,企業應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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