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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