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是否有12個月工資為上限?眾說紛紜,現總結如下:
  一、折算方法: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平均工資計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各種情況分類詳述
  1、在兩種情況下(一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的;二是單位跟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08年以前部分*612個月,08年后不作限制。【08年前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執行,08年后根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2、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3、勞動者以單位違法(拖欠工資等)提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4、勞動者僅僅以單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繳納社保(指沒有拖欠工資、加班費等情況之下)為由提出解除,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5、在本單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滿終止,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6、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同意終止的,經濟補償金也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7、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離職的,單位必須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約的話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適用第“2”種情形的規定。
  8、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6不超過十二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如果是違法解除的,按雙倍即24個月賠償。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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