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托收,應注章哪些事項
  托收是指銷貨單位(即收款單位)委托其開戶銀行收取款項的行為。辦理托收時,必須具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經濟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和遵守“發貨結算的原則。所謂“發貨結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發貨,并取得貨物發運證明后,方可向開戶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托收金額的起點為10000元。款項劃轉方式有郵劃和電劃兩種,電劃比郵劃速度快,托收方可以根據緩急程度選用。
  2.什么是承付,應注意哪些事項
  承付是指購貨單位(即付款單位)在承付期限內,向銀行承認付款的行為。承付方式有兩種,即驗單承付和驗貨承付。驗單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開戶銀行轉來的承付通知和相關憑證,并與合同核對相符后,就必須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驗單承付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順延。
  驗貨承付是指付款單位除了驗單外,還要等商品全部運達并驗收入庫后才承付貨款的結算方式。驗貨承付的承付期為10天,從承運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順延。
  付款方若在驗單或驗貨時發現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等與合同規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內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見。拒付款項填寫“拒絕承付理由書”送交其開戶銀行審查并辦理拒付手續。應注意,拒付貨款的商品是對方所有,必須妥善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開戶銀行提出異議,銀行作默義承付處理,在承付期滿的次日上午將款項主動從付款方賬戶劃轉到收款方賬戶。
  付款方在承付期滿后,如果其銀行賬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承付貨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處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收款方賠償金。待付款方賬內有款支付時,由付款方開戶銀行將欠款及賠償金一并劃轉給收款人。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程序和賬務處理方法,與委托收款結算方式墓本相同。
  3.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應具備的條件
  (1)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2)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
  (4)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等)。
  對于下列情況,如果沒有發運證件的,可憑有關證件辦理托收手續:
  (1)內貿、外貿部門系統內的商品調撥、自備運輸工具發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的商品,以及電、石油、天然氣等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或線路、管道運輸的,可憑付款單位確已收到商品的證明(糧食部門可憑提貨單及發貨明細表)。
  (2)鐵道部門的材料廠向鐵道系統供應專用器材,可憑其簽發的注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證明。
  (3)軍隊使用軍列整車裝運物資,可憑證明車輛號碼和發運日期的單據;軍用倉庫對軍內發貨,可憑總后勤部簽發的提貨單副本,各大軍區、省軍區也可比照辦理。
  (4)收款單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鍋爐或大型機器等,生產周期長,合同證明按工程進度分次結算的,可憑工程進度完工證明書。
  (5)付款單位購進的商品,在收款單位所在地轉廠加工、配套的,可憑付款單位和承擔加工、配套單位的書面證明。
  (6)合同訂明商品由收款單位暫時代為保管的,可憑寄存證及付款單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證明。
  (7)使用鐵路集裝箱或零擔湊整車發運商品的,由于鐵路只簽發一張運單,可憑持有發運證件單位出具的證明。
  (8)外貿部門進口商品,可憑國外發來的賬單、進口公司開出的結算賬單。
  另外,按照規定:
  (1)異地托收承付結算只能在異地使用,不能在同城使用;
  (2)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為1000元;
  (3)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和商業一、二級批發企業辦理異地托收承付,如果需要補充在途占用的結算資金,可以向銀行申請結算貸款;
  (4)付款單位開戶銀行對不足支付的托收款項可作逾期付款處理,但對拖欠單位按每日0.005%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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