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煙臺冰輪股份有限公司從越南子公司取得180萬美元境外分紅,煙臺市地稅局為其辦理了境外所得稅抵免備案,抵免稅款390多萬元。談起稅務機關服務“一帶一路”的措施,煙臺冰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經理鄭琳深有感觸地說,對于“走出去”企業,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一直是一個“麻煩事”,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細節,如果沒有稅務機關的幫助,稅收抵免就成為一個“很撓頭的問題”。
  作為國內制冷行業的民族品牌,2006年,煙臺冰輪股份有限公司邁出了國際化布局的重要一步,投資552萬美元成立煙臺冰輪(越南)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8月31日正式投產。2010年,冰輪(越南)有限公司開始盈利,在2010年~2012年享受了3年免稅政策后,從2013年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2013年底和2014年底,冰輪(越南)有限公司分別向母公司分紅8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并已經在越南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煙臺市地稅局收到冰輪公司遞交的境外所得稅抵免申請后,根據中越稅收協定,確定企業具備抵免資格,與企業財務人員一起用最短的時間備齊了該公司在境外經營與納稅的有關證明,以及境外公司的組織架構等相關材料,并積極與上級部門協調,使冰輪公司盡可能快地享受到了抵免政策,避免了雙重納稅。
  煙臺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煙臺市“走出去”企業有200余家,遍布歐洲、美洲、非洲、亞洲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實踐中,像煙臺冰輪股份有限公司這樣的“走出去”企業,不知道稅收抵免和不知道如何進行稅收抵免的企業不在少數。基于此,優化服務方式,搭建稅企溝通平臺,為“走出去”企業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支持“走出去”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以堅定步伐闊步前行,成為煙臺市地稅局的努力方向。
  據了解,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境外所得抵免稅收法律體系已經比較完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境外所得來源國與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等。根據這些文件,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至于如何抵免,抵免的額度等具體問題,上述文件雖然有明確規定,但由于規定條款比較復雜,很多企業在具體操作時常出現錯誤。特別是當中國企業享受了投資國的稅收優惠,利潤匯回國內時沒有申請稅收抵免或稅收饒讓,就相當于投資國的稅收優惠中國企業沒有享受上,面臨雙重征稅。
  從煙臺市的情況看,目前“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時,有的設立子公司,有的設立分公司,還有的設立代表處,境外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多種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走出去”企業應該按照規定確認境外所得的實現年度及其稅額抵免年度,及時申報境外所得,否則很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在境外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申請稅收抵免。根據規定,如果企業不應繳納而錯繳的稅額,不應作為境外已繳稅額申請抵免,應及時向境外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企業境外所得來源國沒有征稅權,或企業按高于協定稅率多繳納了稅款,企業應向境外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必要時可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報請國家稅務總局啟動雙邊協商程序;如果企業在境外享受先征后返稅收優惠(類似于財政返還),其退還的已繳稅額不能在境內抵免;企業某項境外所得,如果按照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給予免稅優惠規定,該項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及其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均應從計算境外所得稅額抵免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境外已納稅額中減除。
  在申請稅收抵免時,企業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一定的資料。一般情況下,企業需要提供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提供企業集團組織架構圖;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同時,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要提供依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另外,企業申請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的,需提供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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