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審計,目標體現在三個方面:治理結構內部控制計目標、組織機構設置內部控制審計目標、權責分配內部控制審計目標。
  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審計目標,就是審計人員通過對組織架構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情況的審查評價,確認組織架構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促使企業持續不斷地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組織架構內部控制,有效預防和控制組織架構風險,這實際上是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審計的總體目標。在內部控制審計實踐中,更重要的是要確定組織架構關鍵控制審計的具體目標。由于組織架構的關鍵控制因企業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審計的具體目標也不可能完全一樣。一般來說,以下幾個方面是較為重要的。
  (一)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審計目標
  1.董事會。通過對董事會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不符合國家監管部門有關董事會的規定,而可能受到處罰;獨立董事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有可能出現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非執行董事之間的交流不充分,可能無法充分發揮對管理層的監督職能等方面的風險。
  2.監事會。通過對監事會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因不符合國家監管部門有關監事會的規定,可能無法充分和及時地實施對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等方面的風險。
  3.審計委員會。通過對審計委員會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不符合國家監管部門有關審計委員會的規定,而可能受到的處罰;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不全,無法充分發揮作用,可能無法發現內控機制不完善及財務報告存在不真實陳述等方面的風險。
  4.內部審計。通過對內部審計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不符合國家監管部門有關內部審計的規定及內部審計獨立性不強,不能充分履行其職能,無法有效協助公司管理層完善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風險。
  (二)組織機構設置內部控制審計目標
  1.職責認知。通過對職責認知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各自職責沒有清楚的認知,而造成公司管理的空檔,且無法進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風險。
  2.勝任能力。通過對勝任能力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不具備適當的經驗和知識水平,導致決策失誤等方面的風險。
  3.組織機構調整。通過對內控審計組織機構的調整,預防和控制企業因固守原有的組織架構可能不足以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競爭環境;以及因沒有一個合理的組織機構調整程序,可能會出現違背法律規定的問題等方面的風險。
  (三)權責分配內部控制審計目標
  1.崗位職責描述。通過對崗位職責描述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實施控制的職責和權限無法得到充分保證和正確描述,可能造成控制被忽視或被廢棄,在現實中失去效力等方面的風險。
  2.職責分解。通過對崗位職責分解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職責分解不當,可能導致控制缺失或失效等方面的風險。
  3.權責匹配。通過對權責匹配內控審計,預防和控制企業因員工沒有得到與其所承擔的職責相對應的決策權時,將影響工作完成水平和工作效率等方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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