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屬于國家法律一級的規范,其規定只要該法律部廢止,就一直按照這個執行,現在還沒有廢止,所以2011年繼續按這個執行
  還有這個規定的是最低折舊年限,主要是關系報稅的,你可以定的比這個長
  稅收有一個特征是固定性,并不是所有的條款都每年要變一次的,沒聽說2011年國家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以依然按照以前的規定執行,估計近幾年都不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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