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1年新修訂的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債務重組的方式有五種,一是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二是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三是債務轉資本;四是修改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利息。五是混合重組方式。其中涉及或有支出的是: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即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
如果修改后的債務條件涉及或有支出的,債務人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將來應付金額中。或有支出實際發生時,應沖減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生,應將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這里或有支出是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支出。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在實際工作中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支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債務人包括或有支出在內的將來應付金額小于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時,債務人應確認或有支出。或有支出實際發生時,則沖減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生,應將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應收票據100萬元,票據到期時累計利息為10萬元,由于乙公司財務陷入困境,甲公司同意減免10萬元利息,同時將償還期限延長2年,每年償還50萬元,但附有一條件:債務重組后,若乙公司第二年有盈利,則第二年多償還5萬元。
乙公司在此次債務重組中涉及的或有支出為5萬元, 將來應付金額= 100+5=105萬元,小于重組債務日的賬面價值110萬元,債務重組日乙公司賬務處理應為:
借:應付賬款110
貸:應付賬款105
資本公積5
*9年償還債務時,
借:應付賬款50
貸:銀行存款50
第二年償還債務時,乙公司當年若有盈利,則
借:應付賬款55
貸:銀行存款55
第二年償還債務時,乙公司當年若無盈利。
借:應付賬款55
貸:銀行存款50
資本公積5
二、債務人包括或有支出在內的將來應付金額大干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時,債務人是否應確認或有支出,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謹慎性原則,應確認或有支出。或有支出實際發生時,則沖減重組后債務的賬面價值;結清債務時,或有支出如未發生,應將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例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的應收票據1O0萬元。票據到期時累計利息為10萬元,由于乙公司財務陷入困境,甲公司同意減免10萬元,同時將償還期限延長4年,每年償還25萬元,但附有一條件:債務重組后,若乙公司第二年起有盈利,則每年多償還4萬元。乙公司在此次債務重組中涉及的或有支出= 3x4=12萬元
借:應付賬款110
營業外支出2
貸:應付賬款112
或有支出發生時沖減應付賬款賬面價值,若未發生或有支出,則轉作資本公積。乙公司*9年償還債務時
借:應付賬款25
貸:銀行存款25
第二年償還債務時,乙公司當年若有盈利,
借:應付賬款29
貸:銀行存款29
第三、第四年若乙公司仍有盈利,賬務處理同上。
第二年償還債務時,乙公司當年若無盈利,
借:應付賬款25
貸:銀行存款25
若乙公司以后年度仍無盈利,則賬務處理同上。最后一年,結清債務時,將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12萬元確認為資本公積,則:
借:應付賬款12
貸:資本公積12
根據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債務人不作賬務處理。以上例來說,將來應付金額= 110—10+12=112萬元,大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債務人不應作賬務處理。
若將來發生或有支出,則作為發生當期費用,記入損益。
乙公司*9年償還債務時
借:應付賬款25
貸:銀行存款25
乙公司若第二年有盈利,則將未沖減的原豁免金額10萬元分期攤銷,
借:應付賬款28.33
營業外支出0、67
貸:銀行存款29
乙公司若第三、第四年仍有盈利,賬務處理同上。
乙公司第二年若無盈利,
借:應付賬款25
貸:銀行存款25
若乙公司以后年度仍無盈利,則賬務處理同上。最后一年,結清債務時,將原減免金額10萬元確認為資本公積,
借:應付賬款10
貸:資本公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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