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不按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果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方式:
1、上述行為若不構成犯罪,應承擔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2、上述行為若構成犯罪,應按《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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