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外提供債務擔保常常會涉及未決訴訟,這時可以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企業已被判決敗訴,則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前營業外支出;
(3)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的,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并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并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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