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下列支出不得列為招待費:
(1)會議費;
(2)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招待費要與誤餐費區別。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補償;而招待費是對外拓展業務時發生的吃、喝、用、玩費用,它的消費人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而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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